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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绥某小区物业强收业主押金才交付房屋钥匙,这一做法妥当吗?
  • 2021-06-16 03:09:36
  • 扶绥论坛休闲茶楼

    论坛网友“赤兔马”在休闲茶楼爆料说:“今天听朋友讲他在汇豪雅苑买了房,前两天交房了,但那里的物业除了叫交半年物业费和装修垃圾费外还要求先交500元的水电押金和800元的装修押金才给钥匙。不知道其他楼盘要不要交?物业强收这些押金合理吗?”




    扶绥论坛休闲茶楼 针对该网友“物业强收这些押金合理吗?”这一问题小编问了下百度娘娘,希望能对网友“赤兔马”以及以后要买房子的网友们有个认识帮助

    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在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主要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三是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之间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之中,业主的主要义务就是缴纳购房款,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就是向业主交付房屋。至于,业主是否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不能作为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业主已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



          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业主,而不包括物业公司,购房款也是业主支付给开发商的,那么开发商就应该由自己向业主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现在很多开发商通常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办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入住手续。不管是开发商向业主交房,还是由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向业主交房,只要业主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不存在其它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情形的,开发商或者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就应该向业主交付房屋。而作为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更不能以业主没有向其交付物业费,拒绝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服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不应该互相混淆。作为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之一的开发商,在业主没有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其必须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以业主不交付物业费作为其交付房屋的条件是变相增加了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附加了房屋的交付条件,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的。


           总之,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交付物业费作为为其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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