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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2020-06-30 08:58:2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 〔2016〕 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减少对餐饮企业重复发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食品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规范和改进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行为,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事前审查,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内部审查细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着力提高办证效率。
    三、
    ,,建立信用体系,完善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

    、,明确各地整合调整工作具体完成时限,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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