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托幼机构招生前
卫生评价流程与标准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南华县妇幼保健院
2019年8月15日
附表: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计分表
托幼机构名称: | 法人/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评价机构: | 评价人: | ||||||
评价人员职称: | 专业: | ||||||
从事托幼机构工作年限: 年 | |||||||
抽样班级数及班级名称: |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 方法 | 自 评 分 | 实际得分 | |
单项 | 合计 | ||||||
环境 卫生 (20分) | 室外 环境 (6分) | 户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功能分区明确 | 每项0.5分, 共1分 | 现场 查看 | |||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 每项1分, 共2分 | ||||||
塑胶活动场地有竣工检测合格报告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
各类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符合GB-6675的要求 | 2分 | 查验 资料 | |||||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 每项0.5分, 共1分 | 现场 查看 | |||||
室内 环境 (6分) | 室内环境的甲醛≤0.10mg/m3、苯≤0.11mg/m3、甲苯≤0.20 mg/m3、TVOC≤0.60 mg/m3;且出具的检测报告有 “CMA”标志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
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 1分 | 现场 查看 | |||||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必要时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 1分 | ||||||
室内采光良好 | 1分 | ||||||
有照明装置 | 1分 | ||||||
儿童活动室、寝室和食堂,有防鼠、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 每项1分, 共2分 | ||||||
卫生间 (8分) |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 | 1分 | 现场 查看 | ||||
厕所和盥洗室分间或分隔处理 | 1分 | ||||||
卫生间通风、无异味/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装置 | 1分 | ||||||
有照明装置 | 1分 | ||||||
卫生间地面防滑 | 1分 | ||||||
厕所内有污水池 | 0.5分 | ||||||
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 0.5分 | ||||||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必达项目 | ||||||
儿童用水龙头数≥6个/班 | ≥6个/班 2分 4~5个/班 1分 <4个/班 0分 | ||||||
个人 卫生 设施 (15分) | 毛巾及设施 (5分) | 儿童有专用毛巾 | 必达项目 | 现场 查看 | |||
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 必达项目 | ||||||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 | 1分 | ||||||
毛巾架标识清楚 | 1分 | ||||||
毛巾间距合理,互相不接触、不贴墙 | 1分 | ||||||
有毛巾消毒设施 | 1分 | ||||||
有毛巾晾晒或烘干装置 | 1分 | ||||||
水杯及设施 (6分) | 儿童有专用水杯 | 必达项目 | |||||
每班有水杯架,放置在安全、卫生的位置 | 1分 | ||||||
水杯架有分隔 | 0.5分 | ||||||
水杯架标识清楚 | 0.5分 | ||||||
配备饮水设施 | 1分 | ||||||
饮水设施有防烫伤等防护措施 | 1分 | ||||||
有水杯消毒设施 | 2分 | ||||||
床位及被褥 (4分) | 有独自使用的儿童床位 | 1分 | |||||
床位安全、卫生 | 1分 | ||||||
儿童有专用被褥 | 2分 | ||||||
食堂 卫生(10分) | 餐具 (4分) | 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进行餐具的集中清洗 | 1分 | 现场 查看 | |||
集中消毒 | 1分 | ||||||
热力消毒 | 1分 | ||||||
消毒后餐具有保洁存放设施 | 1分 | ||||||
食物 留样 (3分) | 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 | 2分 | |||||
食物留样专用盒 | 0.5分 | ||||||
留样有专人管理 | 0.5分 | 查验资料食堂管理制度中有管理要求 | |||||
人员 配备 (3分) | 根据计划招收儿童数和餐次安排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的托幼机构儿童与炊事人员比例应达到50: 1,一餐或二餐的托幼机构应达到80:1 | 三餐: ≤50:1 3分 >50:1 2分 >80:1 1分 一餐/二餐: ≤80:1 3分 >80:1 2分 >120:1 1分 非专职炊事 人员 0分
| 查验计算 | ||||
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20分) | 设立 情况 |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 必达项目 | 现场 查看 | |||
卫生室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必达项目 | ||||||
使用 情况 (2分) | 保健室或卫生室有独立用房 | 1分 | |||||
面积≥12平方米 | 1分 | ||||||
设施 (18分) | 有儿童观察床、流动水设施、消毒剂、移动紫外线消毒车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 每项2分 | |||||
有桌椅、药品柜、资料柜等设备 | 每项1分 | ||||||
儿童杠杆式体重秤或电子体重秤、身高计、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常用设备 | 每项1分 | ||||||
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5分) | 人员 配备 |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 必达项目 | 查验 资料 | |||
卫生保健工作负责人 (5分) |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5分 | 查验资料园内职责分工 | ||||
卫生保健人员 配备 (5分) | 根据托幼机构计划招收儿童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按照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150:1 5分 150:1-200:1 4分 200:1-300:1 2分 >300: 1 0分 | 查验 计算 | ||||
人员 培训 (5分) |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市(地)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5分 |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查验 资料 | ||||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0分) | 健康 检查 (10分)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 任1人10分 | 查验 资料 | |||
卫生保健制度 (10分) | 卫生保健制度 (10分) | 一日生活制度 | 每项1分 | 查验 资料 | |||
膳食管理制度 | |||||||
体格锻炼制度 | |||||||
卫生与消毒制度 | |||||||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 |||||||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 |||||||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 |||||||
伤害预防制度 | |||||||
健康教育制度 | |||||||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 |||||||
评价总分 |
(备注:请各托幼机构先自评合格后,按照程序报告进行评价。)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