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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不是食品安全护身符
  • 2020-02-20 10:11:48
  • 食品检验工证书

    (2016)粤01民终2072号


    :2015年7月10日和2015年7月12日,被上诉人分二次在上诉人公司购买了挪威鳕鱼鱼肝油软胶囊8瓶,赠品4瓶,共计支付1112元。被上诉人提出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鳕鱼肝油作为药品依法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当中。被上诉人为此提交证据如下:1、商品销售小票二张;2、发票二张;3、购物小票二张;4、银行刷卡凭证二张;5、实物;6、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下发的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复函一份,,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上诉人则提交证据如下:1、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4、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5、;6、天津海关于2014年3月21日针对自然之宝挪威鳕鱼鱼肝油软胶囊签发的《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7、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4年3月21日针对自然之宝挪威鳕鱼鱼肝油软胶囊出具的《卫生证书》;8、;9、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8年6月12日针对挪威鳕鱼鱼肝油软胶囊出具的《卫生证书》。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证据1-3、5-9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1-3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证据8、9上诉人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被上诉人认为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合法的。。


    :关于讼争产品中添加鳕鱼肝油是否合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布。因此,。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鱼肝油不属于普通食品,亦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故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讼争产品是普通食品,其产品外包装显示配料包括鳕鱼肝油。,鱼肝油是鲛类动物Squalidae等无毒海鱼肝脏中提出的一种脂肪油。鳕鱼和鲨鱼均属于无毒海鱼,因此,。”因此,讼争产品中添加鳕鱼肝油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友观点:

    醒甦

    鱼肝油与鱼油不是一回事。"挪威鳕鱼鱼肝油软胶囊" (如果不是药品)至少应该属于保健食品吧,膳食补充剂。

    退一步讲,鱼油可以用普通食品但是做成胶囊后应该算是保健食品了,因为纯度浓度不一样了。

    这个是国家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漏洞,保健食品法规中没有对膳食补充剂做出定义,。

    说句大实话,如今国情,还是需要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因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时按图索骥,生搬硬套标准或回复函,有时还是不够的,从法官的判案来说,还是体现法律的精神与原则的。对法官的判案还是要赞一个的。虽然证据有点牵强,但这个是因为法律法规的grey area,法官也是不容易的,但是最终的审判结果是合理。


    食品检验工证书 风动九天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了该产品的合法性,作为广州市盛世中华百货有限公司没有能力去鉴别该产品是否合法,只能通过卫生证书来认定。。


    食品论坛网友讨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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