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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质检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有关咨询的回复
  • 2020-02-17 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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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检验工证书

    (咨询人)同志:

     

    食品检验工证书 您好!

        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咨询函》已收悉。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食品获得的“卫生证书”性质的有关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91号)有关规定,自2015 728日起,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为: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

     

    二、关于进口食品的产品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建立审核制度,审核前文提到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有关义务履行情况。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按照法律规定召回。据此,进口食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为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进口商。

    以上内容,专此回复。

        2016 年31



    编辑: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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